常地海与陕西承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23民初114号
原告:常地海,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陕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陕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承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时月,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地海与被告**、陕西承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地海于2021年5月11日以遗漏重要当事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地海以遗漏重要当事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地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予以退还原告常地海。
审 判 员 宋 卫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靳 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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