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承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常地海与陕西承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23财保2号 申请人:常地海,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宁陕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 被申请人:陕西承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42XB。 法定代表人:时月,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申请人常地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人常地海于2021年1月27日以无法提供被申请人陕西承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及账户信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常地海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常地海撤回诉前保全申请。 诉前保全申请费1315元,减半收取657.5元,由申请人常地海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晓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