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112执1093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山川石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胜利油田瑞特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西安山川石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胜利油田瑞特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山川石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112民初118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案款114690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银行账户已冻结,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同时向本院申请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贺诚
审判员别致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