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112民初20400号
申请人西安山川石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明珠油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西安山川石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明珠油气有限公司名下228967元财产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山川石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明珠油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8967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上述冻结银行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崔小梅
法官助理 尤 玥
书 记 员 杨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