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瑞邦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瑞邦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13401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瑞邦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金舸路113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昆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座9幢商铺09室。 负责人:***。 被申请人: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湖南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作出的(2022)沪0116民初1340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准予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了被告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5,6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原告已经书面提出解封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存款人民币45,6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