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13401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瑞邦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金舸路113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昆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座9幢商铺09室。
负责人:***。
被申请人: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湖南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作出的(2022)沪0116民初1340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准予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了被告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5,6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原告已经书面提出解封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存款人民币45,6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