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13401号
申请人:上海瑞邦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金舸路1130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座9幢商铺09室。
负责人:***。
被申请人: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湖南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瑞邦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金额为45,600元,并已提供保单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6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