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10934号之一
原告:上海瑞邦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金舸路113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昆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柯瑞机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欣和路47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上海瑞邦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柯瑞机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8月15日立案,原告上海瑞邦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瑞邦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财产保全费340元,由上海瑞邦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赵 阳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