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1093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瑞邦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金舸路113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昆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江苏柯瑞机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欣和路47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因申请人上海瑞邦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作出了(2021)沪0116民初1093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柯瑞机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3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柯瑞机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赵 阳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