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瑞邦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瑞邦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柯瑞机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1093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瑞邦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金舸路113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昆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江苏柯瑞机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欣和路47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因申请人上海瑞邦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作出了(2021)沪0116民初1093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柯瑞机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3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柯瑞机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赵 阳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