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10934号
申请人:上海瑞邦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金舸路113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昆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柯瑞机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欣和路47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瑞邦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柯瑞机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瑞邦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请求保全金额为32,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柯瑞机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存款3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赵 阳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