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瑞邦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瑞邦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庙港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1437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瑞邦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金舸路113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昆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市庙港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庙港沿湖路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瑞邦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市庙港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作出(2021)沪0116民初1437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市庙港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4,6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市庙港建筑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瑞邦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市庙港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4,600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侃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 第一百六十六条……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