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红港绿茵花草有限公司

天津市潘庄农场与天津市红港绿茵花草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宁民初字第3270号
原告天津市潘庄农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津红港绿茵花草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万科新城科园道。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潘庄农场与被告天津红港绿茵花草有限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市潘庄农场撤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