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强 制 清 算 与 破 产 裁 定 书
(2021)沪7101强清84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新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3年7月17日,上海新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无法联系到上海新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相关人员,未接管到上海新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财务账册等重要材料,无法进行清算,故提请法院裁定终结上海新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上海新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员下落不明,清算组亦未接管到上海新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财务账册等重要材料,导致无法清算。清算组提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符合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法要求上海新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新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夏 青
审 判 员 王 珊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