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7101民初1289号之一
原告:上海住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路329号401.03室C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住益建设发展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670号二楼。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劼,上海金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住总(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住益建设发展总公司其他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当事人无法正常参加相关诉讼活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法定中止诉讼情形,需等待中止诉讼的情形消失后恢复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陈 静
审 判 员 王 珊
人民陪审员 杨 坤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张 羽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