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住总(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住总(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市住益建设发展总公司其他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7101民初1289号 原告:上海住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路329号401.03室C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住益建设发展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670号二楼。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劼,上海金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住总(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住益建设发展总公司其他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本院曾于2022年3月28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因上海市已全面复工,中止诉讼的原因已消除,本案应当恢复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诉讼。 审 判 长 陈 静 审 判 员 王 珊 人民陪审员 杨 坤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 助理 张 羽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