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强 制 清 算 与 破 产 裁 定 书
(2022)沪0115强清67号之三
申请人:上海住总集团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2年11月25日,上海住总集团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向本院递交清算报告并提出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申请,称清算组未接管到上海住总集团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的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资料,无法进行清算,且经清算组调查,未发现上海住总集团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财产,在债权申报期限内无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故提请法院裁定终结上海住总集团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上海住总集团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提交的报告,可以认定无法对上海住总集团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提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后,上海住总集团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法要求该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住总集团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冯 静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张 睿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易 星
书 记 员 易 星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