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强清67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住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路329号401.03室C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镧,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住总集团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930号。
法定代表人:***。
2022年6月15日,上海住总(集团)有限公司以上海住总集团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总经贸公司”)已出现解散事由但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住总经贸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公告通知了住总经贸公司。
本院查明:住总经贸公司成立于1996年7月9日,系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股东为:上海住总(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住总实业公司,营业期限为1996年7月9日至2016年6月30日,注册资金为人民币800万元,***担任法定代表人。2002年2月,住总经贸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工商登记状态为吊销未注销,至今尚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本院认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法院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除上海金融法院管辖范围以外的企业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的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住总经贸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住总经贸公司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出现了公司法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住总经贸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上海住总(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公司股东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对住总经贸公司进行清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上海住总(集团)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上海住总集团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冯 静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睿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易 星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