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铁岭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1202执异26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铁岭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00122710967G,住所地铁岭市经济开发区左家沟分厂。 法定代表人:于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0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铁岭市银州区广裕街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铁岭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2)辽1202民初146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案号:(2023)辽1202执恢139号】中,异议人铁岭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异议人称,贵院在执行***与铁岭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封了异议人所有的停放在铁岭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械运输处的13台机械设备。异议人是承建政府民生工程的国有公司,因政府财政资金困难,拖欠我公司的工程款迟迟未予支付,造成我公司也不能及时支付相应工程款。现我公司已向铁岭市住建局提出解决申请,市住建局正在协调政府相关部门拟定方案,解决异议人财务账户冻结及生产运营设备被执行查封及后期扣押拍卖的问题。现各项施工工程即将启动,为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特向贵院提出异议。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铁岭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作出(2022)辽1202民初1461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铁岭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材料款及运费2992678.40元,被告于2022年6月末前还款500000.00元,余款自7月份起每月还款120000.00元至付清之日止。如被告连续两个月未按约定还款,则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铁岭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全部的剩余欠款,并以剩余欠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1月13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0741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5370.5元,由被告负担。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3年3月6日以(2023)辽1202执恢139号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3月9日作出(2023)辽1202执恢13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铁岭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停放在铁岭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械运输处的福格勒SUPER1880L摊铺机一台、F946N轮胎式装载机一台、RP603L摊铺机一台、辽M0××**号吊车一台、SHANTUI-SD16L推车机一台、SHANTUI-SD16推车机一台、华通摊铺机一台、8302轮胎压路机两台、CLG620震动压路机一台、YZ12C震动压路机一台、XD133C震动压路机一台、YZC12压路机一台(查封金额以本案执行标的为限)。查封期间由铁岭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保管,未经法院允许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执行异议制度,是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请求纠正错误的执行行为。本案中,作为被执行人的铁岭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2022)辽1202民初146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名下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无不当。对其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铁岭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发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王 媛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郑龙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