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铁岭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1202执恢1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申请人:***,男性,1973年0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铁岭市银州区广裕街县。 被执行人铁岭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00122710967G。住所地铁岭市经济开发区左家沟分厂。 法定代表人于营,该单位。 本院在执行***与铁岭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508048.90元,如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则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