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万喜机械工程有限公司、铁岭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2民终20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沈阳万喜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营盘街西街17-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金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铁岭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变电路南100米经济开发区左家沟村分场。 法定代表人:于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6月1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 上诉人沈阳万喜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铁岭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2022)辽1221民初1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沈阳万喜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铁岭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非开挖工程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上诉人主张签订工程补充协议即确定其施工工程量为两根管,施工完成后离场,根据合同约定本合同不含冬季施工费,如合同期延伸至冬季仍继续施工,双方需另行协商价格,上诉人擅自离场不属实。本案双方对约定工程量存在争议,应查明设计施工图纸何时交付上诉人施工,何时变更设计,变更设计后是如何约定的,工程涉及冬季施工,双方对施工价格是否进行了重新约定,对后续施工如何约定。根据查明事实情况,过错程度,综合确认各方的责任承担,依法裁判。原审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2022)辽1221民初14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沈阳万喜机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67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 芳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周 彤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颖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