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一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铁岭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铁岭湿地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221执976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一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县腰堡镇辽宁专用车生产基地动力大道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铁岭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经济开发区左家沟分场。 法定代表人:于营,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铁岭湿地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凡河新区金沙江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辽宁一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铁岭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铁岭湿地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铁岭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辽1221民初12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到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未履行义务,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兆瑞雪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