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221执异51号
异议申请人(被执行人):铁岭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经济开发区左家屯分场。
法定代表人:于营,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住铁岭市凡河新区泛欧.***S5幢门市8.
法定代表人:**,系该行行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铁岭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执行异议一案过程中,申请人铁岭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重复起诉为由,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铁岭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铁岭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党 宏
审判员 ***
审判员 兆瑞雪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