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221执异49号 异议申请人(被执行人):铁岭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经济开发区左家屯分场。 法定代表人:于营,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住铁岭市凡河新区泛欧.***S5幢门市8. 法定代表人:**,系该行行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与被执行人铁岭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铁岭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铁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铁岭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请求铁岭县人民法院解除对铁岭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行及铁岭市城区支行两个账号2105××××1153和2105********的冻结。 申请人铁岭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认为:我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账号:2105********;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城区支行账号2105********。该两个账号被铁岭县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此两个账户是农民工账户。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为此,特向贵院提出异议,请法院撤销对铁岭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农民工工资账户的冻结,便于市政公司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账户冻结缺乏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理由不成立,请贵院依法驳回其解除查封申请。 经审查查明,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与被告铁岭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铁岭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铁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辽1221民初491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被告铁岭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23日前一次性偿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贷款本金43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被告铁岭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铁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诉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调解生效后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阶段,本院冻结了铁岭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别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账号:2105********;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城区支行账号2105********。另查,按照铁岭市人民政府要求,铁岭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了铁岭市凡河新区污水管网改造路面恢复工程,为完成上述工程,铁岭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上述两个账号专设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号,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9年12月4日颁布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按照铁岭市人民政府部署,铁岭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了铁岭市凡河新区污水管网改造路面恢复工程,上述两个账户为专用账户,专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故申请人铁岭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对该两个账户解除冻结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铁岭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账号:2105********;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城区支行账号2105********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党 宏 审判员 *** 审判员 兆瑞雪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