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耿某某与铁岭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石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1281民初241号 原告:耿某某,汉族,无业,住辽宁省调兵山市。 被告:铁岭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石某,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 原告耿某某与被告铁岭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石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年2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耿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耿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