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703执1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南京路三段108号。
法定代表人:李敬东,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锦州天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和平路四段18号311室。
法定代表人:韩杰,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锦州天兴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76520元。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2022年1月19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因目前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恢复本案执行。本院已将查控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告知申请人,经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竹
审判员 边德柏
审判员 赵新忠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苏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