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与深圳市中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8-18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深福法立保字第304号
申请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高海军,系单位主任。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涂露,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中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因委托合同纠纷,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326000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本案中,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周立雄
审判员*小明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