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体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与深圳市中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深福法立保字第304号
申请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高海军,系单位主任。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涂露,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中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因委托合同纠纷,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326000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本案中,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周立雄
审判员*小明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