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体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中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8-0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深中法行初字第8号
原告深圳市中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涂露,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冯现学,系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区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宗华,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中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中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7日以相关纠纷已经与政府部门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中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中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市中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