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体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662-1号
原告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高海军,主任。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涂露,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依原告的保全申请作出(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662号民事裁定,于2014年7月21日冻结了被告深圳市中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深圳分行75×××03账户存款326000元,并于同日冻结了原告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的担保人涂露名下用于担保平安银行深圳分行62×××37账户的银行存款326000元。现本案原告以被告已支付部分款项为由向法院申请减少诉讼请求并解除相应的保全价值。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深圳市中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深圳分行75×××03账户存款186000元财产的冻结。
二、解除对原告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的担保人涂露名下用于担保的在平安银行深圳分行62×××37账户的银行存款186000元的冻结。
审判员廖劲锋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余意(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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