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83民初4978号
申请人:***,男,19***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申请人:寿光森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经济开发区(北洛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76334147E。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寿光森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9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寿光森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