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绿色园林有限公司

***、诸暨市绿色园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民申26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诸暨市绿色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东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边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诸暨市绿色园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6民终1547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所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灵方
审判员  黄培良
审判员  陆秋婷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郑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