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绿色园林有限公司

***、诸暨市绿色园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681民初1909号

原告:***,女,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屠周萍,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暨市绿色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1462946114。

法定代表人:许千力。

原告***与被告诸暨市绿色园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羽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胡李婷

书 记 员  钱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