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681民初1909号
原告:***,女,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屠周萍,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暨市绿色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1462946114。
法定代表人:许千力。
原告***与被告诸暨市绿色园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羽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胡李婷
书 记 员 钱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