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绿色园林有限公司

***与诸暨市绿色园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81民初3928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华,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斯亮芳,女,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系被告***的妻子。

被告:诸暨市绿色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许千力。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兰,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辉,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诸暨市绿色园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秀丽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