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市镇海区市政工程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211执2002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区市政工程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436742-6,住所地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区市政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佳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代书 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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