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211执2002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区市政工程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436742-6,住所地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区市政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佳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代书 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