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211执947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区市政工程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436742-6,住所地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沃伟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30200254097623X,住所地象山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2017)浙0211执947号宁波市镇海区市政工程公司与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558554.5元及利息未受偿,经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区市政工程公司亦未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区市政工程公司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叶建园
审判员纪培福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