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211执22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区市政工程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436742-6,住所地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沃伟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
本院在执行(2018)浙0211执299号宁波市镇海区市政工程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397502元及利息未受偿,经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等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区市政工程公司亦未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区市政工程公司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佳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