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唐电子通信有限公司

浙江大唐电子通信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003民初2340号
原告:浙江大唐电子通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730306810G,住所地:临海市古城街道朗成大时代4幢26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於炳钢,男,198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原告浙江大唐电子通信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於炳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大唐电子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大唐电子通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大唐电子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浙江大唐电子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朱伟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