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1003民初5876号
原告:浙江大唐电子通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730306810G。住所地:临海市古城街道朗成大时代****。
法定代表人:陈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卫星,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日康,浙江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大唐电子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为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卫星、陈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日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630000元。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5442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2月18日签订《租房合同》一份。原告将黄岩大厦一、二楼商场租赁给被告,租期为2017年6月20日至2021年6月19日,年租金103万元,半年一付,先付后用,租金在每年5月8日和11月8日前支付。截至2020年11月8日,被告尚欠原告本期租金515000元和上期租金115000元。原告向被告催讨未果。原告据此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答辩称:1、原告从房屋所有人浙江黄岩大厦(以下简称黄岩大厦)处承租房屋后,将涉诉房屋转租给台州市来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可公司),来可公司又将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被告。来可公司负责涉诉房屋的实际经营,并将涉诉房屋转租给各承租人进行商业经营。2、对被告拖欠原告的房屋租金金额无异议。3、受××影响,涉诉房屋大量空置,被告对各承租户也降低租金。鉴于疫情这个不可抗因素,被告请求原告退还2020年春节前后的3个月租金257450元,并减免30%的租金即351908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15年9月18日,黄岩大厦与原告大唐公司签订了一份《租房合同》,将包括黄岩大厦一、二楼商场在内的房屋出租给原告,租赁期间为2016年6月20日至2021年6月19日。2016年6月16日,原告与来可公司签订了一份《租房合同》,合同约定:“大唐公司将黄岩大厦一、二楼商场出租给来可公司,租赁期间为2016年7月8日至2021年6月19日。租金为每年1030000元,先付后用,租金每半年付一次。自2017年起,于每年5月8日、11月8日前各支付515000元,即每年的5月8日和11月8日前各支付515000元”等内容。合同履行中,来可公司将合同的权利义务自2017年2月18日起统一转给被告,原告予以同意。后被告未按期支付租金,至今尚欠原告2020年5月8日应付的租金115000元、2020年11月8日前应付的租金515000元,共计630000元。原告向被告催讨该租金未果,故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大唐公司与来可公司签订的《租房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来可公司将合同的全部义务转让给了被告,已经原告同意,该转让行为合法有效,被告应受《租房合同》的约束。现被告拖欠原告房租630000元,原告自愿仅向被告主张5442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要求原告退还3个月租金257450元,并减免30%的租金,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大唐电子通信有限公司房租544200元。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00元,减半收取5050元,由原告浙江大唐电子通信有限公司负担429元,被告***负担46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 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魏 巍
代书记员 李婉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