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404民初2308号
原告:***,男,198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公民身份号码:440************057。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景发,广东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龙华建筑总公司,住所地:汕头市天山路18号203.303.403号房。
法定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汕头市龙华建筑总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许金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伟
书记员赵友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