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龙华建筑总公司

广州国际生物岛管理服务办公室、汕头市龙华建筑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民终246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广州国际生物岛管理服务办公室(原名广州国际生物岛建设办公室),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国际生物岛办公大楼。
负责人:赵军,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冁煊,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健霖,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汕头市龙华建筑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天山路****房。
法定代表人:陈毓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航,广东周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琳,广东周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国际生物岛管理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生物岛办公室”)与被上诉人汕头市龙华建筑总公司(以下简称“龙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5民初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生物岛办公室向本院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生物岛办公室在龙华公司拆除广州生物岛施工便桥土建及附属工程后30日内支付延期拆除便桥增加的施工费用;2.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驳回龙华公司要求生物岛办公室支付超期使用便桥所造成的租金诉求;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龙华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拆除本案争议的便桥是龙华公司的民事合同义务,更是龙华公司取得便桥残值的前提,一审法院判决生物岛办公室先行支付便桥拆除增加费用再由龙华公司拆桥不具备合理性。2.根据生物岛办公室与龙华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第三条约定及涉案便桥的招标文件中《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1项规定的内容,均可看出涉案便桥工程约定的是包干价,涉案便桥在建成之后属于政府资产,并非龙华公司的资产,生物岛办公室不存在租赁使用龙华公司资产的行为,自然无须向龙华公司支付便桥租赁使用费用。3.拆除便桥是龙华公司的合同义务,在施工合同后续履行过程中,双方未对龙华公司拆除便桥的义务进行变更,龙华公司应当依约履行拆除便桥的义务。龙华公司是基于履行拆除便桥义务后取得便桥残值,双方合同约定便桥拆除后残值由龙华公司自行处理,实质是以便桥残值对其拆除便桥产生的费用进行补贴,但并不意味着便桥残值属于龙华公司。在龙华公司未拆除便桥前,便桥残值不属于龙华公司所有,龙华公司拥有的仅仅是便桥拆除后的残值处理权。4.生物岛办公室从未就租用便桥钢材与龙华公司达成任何书面协议。
龙华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生物岛办公室所有上诉请求。1.一审判决第一、二项系同时履行的判项,并无履行的先后顺序,判项时间的设定系基于实际情况的合理有据的设定。一审判决第一二项的同时履行从现实情况来理解系合理的,系为了解决本案便桥拆除将会遇到的许多实际问题。首先,正是由于生物岛办公室的原因导致拆桥时间延迟至今,增加了几百万元的拆除费用。其次,现拆除桥梁已经是一个新工程项目,为尽快施工,需取得各政府部门行政许可,需时间和资金去组织施工队伍等。2.涉案便桥的性质系临时性施工便桥,并非永久固定的资产。投标人基于临时便桥约定时间需拆除因素的考虑,通过按期回收钢材贝雷架等再循环利用来达到经济平衡,而不是仅补偿拆除成本,还包括建造成本的补偿。龙华公司请求和一审判决的使用费是桥梁拆除后材料构件的使用费,不是桥梁使用费,涉案便桥的拆除时间是有约定的,残值回收时间是合同签订时已经确定的,计算使用费时间的起点应从约定拆桥之日起计算,延迟拆除便桥是生物岛办公室要求变更合同所致,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生物岛办公室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龙华公司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穗开生施[2005]1号)“一、合同协议书”第1条之约定,拆除广州生物岛施工便桥土建及附属工程;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龙华公司承担。
龙华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判令生物岛办公室支付超期使用便桥之租金使用费8789520元(从2007年6月10日起算,计至实际交付拆桥日止;暂计至2018年2月12日,最终以司法评估鉴定为准);2、判令生物岛办公室支付超期使用便桥所产生的延期拆除便桥之机械、人工材料等增加费120万元(最终以实际交付拆桥日及司法评估鉴定为准);3、生物岛办公室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生物岛办公室原名广州国际生物岛筹建办公室,于2010年9月30日变更为广州国际生物岛建设办公室,又于2016年3月变更为现名。
生物岛办公室就广州国际生物岛施工便桥及连接道路工程对外进行招标,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施工图纸的设计人为广东省冶金建筑设计研究院;投标报价工程中的拆除费、回收费等费用包含在相关工程项目清单的单价与合价中,回收残值由投标人自行处理。
2004年8月20日,广州市水利局向生物岛办公室复函,其中表示:生物岛施工钢便桥设计、施工方案须报经海珠区农业水利局核准,方可施工;便桥使用期限为2年,即从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止,期满之日起20日内,你办应无条件自行拆除,恢复河道原貌,如需继续使用,应于使用期满30日前提出申请并获批准等。
2004年9月1日,广州港务局向生物岛办公室发函,其中表示:生物岛临时施工钢便桥使用期(2004年年底-2006年年底),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及时自行拆除,恢复河道原貌等。
2005年2月21日,生物岛办公室通知龙华公司中标。
2005年2月28日,生物岛办公室、龙华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广州国际生物岛施工便桥及连接道路工程,工程地点广州官洲岛至海珠区瀛洲;工程内容包括便桥土建及附属工程(包括桥上部结构、桥下部结构、桥面、交通设施、照明、便道)的施工及使用期间的维护、最后拆除、回收等;承包范围按发包人招标时提供的设计图纸、工程数量清单为参考,从承包人投标书的经济报价及承诺书为依据,采用固定总价包干方式,包工、包料、包机械、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文明施工;开工日期2005年2月28日,竣工日期2005年5月18日;合同价款6340669.35元;当完成工程量达到50%时,支付工程进度款20%,工程完工再支付合同价款30%,工程通过验收并经开发区财政局审定施工结算后支付工程款至结算价的90%,余下10%作为保修金,待便桥拆除后15天内支付(不计利息);质量保修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市政道路、排水工程为1年,供水工程为1年等。
2005年6月8日,生物岛办公室、龙华公司再签订《建设施工补充合同》,约定:由于甲方图纸变更和停工等,造成龙华公司投入增大,双方同意初步预算增加916806.3元,另再补偿龙华公司误工费253000元,增加工程部份预算258456.49元,增加额共1428262.79元,即桥梁工程预算总额计7768932.14元,最终以开发区财政局结算审核结果为准;工程期调整至2005年6月10日等。
签约后,龙华公司依约完成了便桥及连通道路的施工。
2006年7月25日,生物岛办公室、龙华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因生物岛建设施工期延长,龙华公司同意配合生物岛办公室延期拆除清理回收施工便桥,有关超期使用维护费用可另行协商;生物岛办公室同意在国家保修规范1年保修期满后支付龙华公司该工程保修金。
2008年4月26日,广东省冶金建筑设计研究院向生物岛办公室发出《关于“关于征询生物岛施工便桥使用期限的函”的答复》,内容是:广州市生物岛施工便桥为上承式贝雷桁梁桥,下部结构采用型钢盖梁及钢管桩,上部结构采用贝雷梁及现浇钢筋砼桥面板;本桥在设计上为临时性施工便桥,主要是在仑头建成前为开发生物岛服务;广州市生物岛施工便桥仅按3年服役期设计,超过使用期限后,部分的构件将出现不同程度的锈蚀,影响桥梁的安全,……根据使用经验,如需继续使用,必须对便桥进行专项检测,以重新评价确定;在检测评定后,如需加固,贵办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加固,以确保桥梁的安全可靠。
之后,生物岛办公室对涉案便桥进行了加固使用。
2014年6月10日,广州开发区建设和市政园林局向生物岛办公室发出《关于拆除生物岛施工钢便桥的函》,表示:区政府办公室文件办理情况的复函,已同意拆除生物岛施工钢便桥;根据招标文件等,约定了施工便桥工程建安费包含拆除费用,请你办抓紧联系施工单位,做好拆除的准备工作等。
2014年6月18日,生物岛办公室向龙华公司发函,要求龙华公司尽快组织对涉案便桥进行拆除、回收工作。
龙华公司收函后,表示因涉案便桥超期使用超过7年,造成桥梁钢材折旧贬值和可再出租的租金损失,但生物岛办公室一直未予补偿,故要求生物岛办公室尽快给予补偿,并应先到广州海事局办理临时便桥的封航及水上施工许可手续等。
生物岛办公室因龙华公司一直未拆除涉案便桥,遂提起本案诉讼。
本案诉讼中,龙华公司申请对涉案便桥的拆除费用及材料的租金损失进行评估。一审法院据此通过摇珠并确定广州市宏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便桥的拆除费用,及由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涉案便桥的贝雷架、钢材等材料的租金使用费进行评估。
期间,广州市宏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若需要评估拆除费用,需先由当事人提供拆除实施方案、拆除施工图纸、施工工艺等。对此,生物岛办公室表示根据招标文件等,涉案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包干方式,龙华公司对涉案便桥具有最后拆除和回收义务;出具拆除方案实质上是对拆桥义务的履行,故拆除方案应由龙华公司出具。龙华公司明确表示因生物岛办公室没有知会并征求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多次对便桥桥梁结构作出改变,尤其是进行烧焊增加钢结构等所谓的加固工程,且钢管桩、墩经历超期10年腐蚀,已无法根据当年的拆除方法拔除回收;而且,生物岛办公室是主张方,理应由其提交拆除方案(经过设计单位就便桥的现状详细调查测量后,出具为合格的、符合国家安全规范、符合现状要求的拆除方案)。
另外,鉴定单位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作出鉴定结论,评定涉案便桥材料其中16锰钢贝雷架2007年6月10日至2015年8月7日止,租金为2866200元(其中2015年的租金是45元/片/月,共670片);其它钢材2007年6月10日至2015年8月7日止,租金为1643472元(其中2015年的租金是125元/吨/月,共138.2吨);总共4509672元(其中2009年1月1日-2015年8月7日为3975977元,2008年全年为345720元)。龙华公司预付了鉴定费30000元。
对上述鉴定结论,生物岛办公室提出异议,认为报告中没有明确拆桥钢材的折旧计算,而且,根据相关的文件,涉案便桥局部已锈蚀严重,而鉴定报告还以可继续租赁8年来计算使用费不合理;另外,便桥设计期限为3年,我方已于2014年要求龙华公司拆除便桥,但龙华公司一直未实施,故造成的损失应由龙华公司自行承担。
龙华公司认为因便桥一直在使用,故评估的使用费应计算到现在。
另外,就涉案便桥的权属人及报建情况等,一审法院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调查,该委答复:“穗城规开临建字[2005]01号”《道路、管、线工程审核意见书》由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国土建设局于2005年1月5日核发,核准广州国际生物岛筹建办公室建设生物岛临时施工便桥,该意见书同时明确要求临时便桥在生物岛基础设施建设完成后即予以拆除;关于便桥的拆除问题,萝岗区建设和市政园林局已于2014年3月专题请示萝岗区政府,明确其已对便桥进行全面检测及开展专家评审,结论为该桥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处于不合格状态,建议尽快拆除,同日,区政府函复同意拆除。
据2005年12月5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国土建设局出具的“穗城规开临建字[2005]01号”《道路、管、线工程审核意见书》记载:主送单位广州国际生物岛筹建办公室;工程名称生物岛临时施工便桥;批复意见同意广州国际生物岛筹建办公室按报建图纸建设生物岛临时施工便桥工程,……该临时便桥在生物岛基础设施建设完成后即予以拆除。
2017年5月24日,一审法院作出(2015)穗海法生民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涉案工程目前是否属于违法建筑,是否拆除的问题,应当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相关政府职能机构处理,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以及在生物岛办公室不能提交拆除方案的情况下,其要求龙华公司实施拆除便桥及附属工程的请求,也理据不足,驳回生物岛办公室的诉讼请求。在不存在拆桥事实的情况下,龙华公司要求生物岛办公室支付延期拆除便桥所造成增加的施工费用亦予以驳回,同时生物岛办公室应按照评估的租金标准向龙华公司支付从2008年6月10日起至本案立案之日即2015年8月7日止的使用费4169004元。
后生物岛办公室不服上述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认为一审法院应在明确工程拆除责任的前提下,对远期拆除所造成的拆除费用以及拆除后回收利益的变化予以审查,并于2017年11月17日,作出(2017)粤01民终135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一审法院上述判决,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在一审法院重审过程中,生物岛办公室申请对以下内容进行评估:1、便桥拆除后回收的材料残余价值;2、便桥的拆除费用(在不破坏可循环使用钢材的前提下,包括但不限于贝雷架、钢管桩、钢桥座、钢桥横梁等);上述评估的基准日均分别为2007年6月10日及2018年4月26日。龙华公司申请对以下内容进行评估:3、对施工便桥的钢管桩从2007年6月10日起至2015年8月6日止的租金使用费;4、施工便桥的贝雷架、钢材标准件包括但不限于钢管桩、钢桥座、钢桥横梁等钢材从2015年8月6日起至2018年4月26日止的租金使用费。
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广东高迪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对于上述第1项评估内容,该评估机构称“由于标的钢便桥尚未拆除,大部分钢构件长期被河水腐蚀,无法按照钢材的正常自然损耗确定现状,因此我司无法对便桥回收的材料进行残余价值评估,现将该案退回”。对于上述第2项评估内容,由于生物岛办公室提供了2019年4月份的拆桥方案,经生物岛办公室、龙华公司双方同意将评估基准日由2018年4月26日调整为了2019年4月份,据此评估得出2019年4月份拆桥费用为5498501元,并表示由于生物岛办公室方未提供2007年的拆桥方案,故无法对2007年的拆桥费用进行评估。对于上述第3、4项评估内容,该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为涉案钢管桩、钢筋、钢材等钢材标准件2007年6月10日起至2015年8月6日止租金总值为5462423元,涉案贝雷架、钢管桩、钢筋、钢材等钢材标准件2015年8月6日起至2018年4月26日止租金总值为2917073元。上述第2项评估费用为164955元,由生物岛办公室预交,上述第3、4项评估费用为43208元,由龙华公司预交。
对于上述第1项评估,双方均知悉评估机构无法进行评估的结论,但生物岛办公室要求法院重新委托机构进行评估,并称其自行委托广州市梓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并出具《预算报告》得出拆除桥梁费用2007年为1454064.69元、2018年为4217183.1元;工程便桥残值估算费用2007年为1964367.6元、2018年为1013613元;残值回收价款利息补偿(2017年至2018年)为937242.78元。龙华公司认为便桥残值归属龙华公司,生物岛办公室提出的评估残值没有意义,生物岛办公室延期使用便桥给龙华公司带来的损失不是体现在材料费用或残值的差额上,对生物岛办公室自行委托的结果不予认可。
对于上述第2项评估结果,生物岛办公室、龙华公司双方均无异议。
对于上述第3、4项评估结果,由于评估机构对一审法院委托事项有超出部分,结合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作出的评估报告中贝雷架的租金费用为2866200元,故生物岛办公室、龙华公司确认涉案贝雷架、钢管桩、钢筋、钢材等钢材标准件2007年6月10日起至2018年4月26日止租金总值为11245696元。
在诉讼过程中,龙华公司同意生物岛办公室要求其拆桥的诉讼请求,但希望在拆除过程中生物岛办公室对涉及的行政审批等方面予以配合。对于反诉请求第1项超期使用便桥之租金使用费,龙华公司明确本案的诉请请求为截止2018年4月26日的评估租金总值即11245696元。对于反诉请求第2项延期拆除便桥增加费,龙华公司主张由于原招投标时生物岛办公室采纳了30万元作为拆桥费用的预算,故拆桥增加费用为现评估拆桥费用减去30万元,生物岛办公室同意支付拆桥费用的增加部分,但认为应减去其委托第三方评估得出的2007年的拆桥费用1454064.69元。
一审法院认为,生物岛办公室、龙华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施工补充合同》及《协议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切实履行。
关于生物岛办公室起诉要求龙华公司拆除广州生物岛施工便桥土建及附属工程问题,原施工合同约定龙华公司有拆除义务,现便桥已经大大超过原设计的使用年限,龙华公司亦同意进行拆除,故对生物岛办公室此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拆除时间为90日以内,在龙华公司拆除时生物岛办公室应尽到协助义务。
关于龙华公司反诉要求生物岛办公室支付延期拆除便桥所造成增加的施工费用问题,龙华公司依照合同有拆除便桥的义务,根据双方2006年7月25日签订的《协议书》约定因生物岛建设施工期延长,龙华公司同意配合生物岛办公室延期拆除清理回收施工便桥,故未能如约拆除的原因在于生物岛办公室延期使用便桥,同时生物岛办公室自行加固便桥的行为亦增加了拆桥成本,生物岛办公室应支付延期拆除便桥所造成增加的施工费用。对于增加施工费用数额,双方同意依据评估得出的2019年4月份拆桥费用5498501元作为现时拆桥费用,但对于原约定2007年6月份拆桥所需的拆桥费用,评估机构认为在未提供2007年6月的拆桥方案的前提下无法进行评估,对此,生物岛办公室主张按其自行委托第三方估价结论拆桥费用1454064.69元计算,而龙华公司主张按照其中标时拆桥费用30万元预算计算。对此一审法院认为,首先,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施工补充合同》工程预算总额7768932.14元,龙华公司主张的原拆桥费用仅占整个工程预算金额的3.86%(300000元÷7768932.14元),明显过低;其次,评估现时拆桥费用的前提为“在不破坏可循环使用钢材的前提下”进行的,同理,2007年6月拆桥费用计算亦应按照前述前提进行。因此对于生物岛办公室主张的2007年6月拆桥费用为1454064.69元更具有合理性,一审法院酌情予以采信,故生物岛办公室应支付龙华公司延期拆除便桥所造成增加的施工费用为4044436.31元(5498501元-1454064.69元)。
关于龙华公司反诉要求生物岛办公室支付超期使用便桥所造成的租金(使用费)损失的问题。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龙华公司负责拆除便桥后的材料回收工作。龙华公司表示因便桥远远超出原设计服役年限使用,导致未能按期回收的钢材及配件存在再使用上的费用损失。由于涉案便桥属于钢结构桥梁,相关的钢材构件从特性上而言,具有可循环再用的特点,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施工期限至2005年6月10日,使用期限为两年,由生物岛办公室继续延时使用时,龙华公司主张存在钢材不能及时再循环使用的经济损失,有理,一审法院予以采信。关于损失的计算问题,龙华公司要求按照使用便桥钢材的租金标准计算,虽然根据评估机构作出结果,涉案贝雷架、钢管桩、钢筋、钢材等钢材标准件2007年6月10日起至2018年4月26日止租金总值为11245696元。该费用为正常使用时的使用价值,但实际上生物岛办公室在超期使用上述便侨时,已多次对上述桥进行加固,也就是说生物岛办公室在使用上述便桥时的价值是在不断下降的,同时考虑到生物岛办公室在2014年6月已向龙华公司发函要求龙华公司尽快组织对涉案便桥进行拆除、回收工作,龙华公司没有及时拆除,生物岛办公室亦未因原合同目的再使用便桥,故2014年6月后扩大的损失应由龙华公司自行承担。另考虑到生物岛办公室自行委托第三方估价2018年便桥残值为1013613元,结合双方签订的《建设施工补充合同》工程预算总额才7768932.14元。按生活常理推测,2007年后超期租用该材料使用的费用一般应低于整座桥建造的费用。结合上述因素综合考虑,一审法院酌定龙华公司的租金损失为3500000元。
本案第一次审理阶段产生的鉴定费30000元由龙华公司预交,本次审理中分别产生评估费用为164955元(由生物岛办公室预交)及43208元(由龙华公司预交),宜由生物岛办公室、龙华公司各承担一半,上述费用进行计算后,龙华公司应支付生物岛办公室评估鉴定费用为45873.5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龙华公司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拆除广州生物岛施工便桥土建及附属工程,拆除时,生物岛办公室应予以协助;二、生物岛办公室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龙华公司支付延期拆除便桥所造成增加的施工费用4044436.31元;三、生物岛办公室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龙华公司支付使用费3500000元;四、龙华公司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生物岛办公室支付评估鉴定费用45873.5元;五、驳回龙华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诉讼费46663.32元(本诉受理费5800元、反诉受理费40863.32元),由生物岛办公室负担反诉受理费30861.41元;由龙华公司负担本诉受理费5800元、反诉受理费10001.91元。上述受理费已分别由生物岛办公室、龙华公司预交,双方同意由对方在履行判决时直接支付给己方。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生物岛办公室和龙华公司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1.一审判决确定的生物岛公司支付延期拆除便桥所造成增加的施工费用的期限是否合理的问题;2.生物岛办公室是否应赔偿超期使用便桥所造成的损失的问题。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案双方虽对于由生物岛公司负担延期拆除便桥所造成增加的施工费用均无异议,但对于生物岛公司何时支付施工费,双方存在争议。对此本院认为,本案之所以拆除便桥会增加施工费系因生物岛公司延期使用及加固所致,而拆除该便桥的土建及附属工程需要龙华公司付出一定的人力、物力及时间成本,且结合涉案工程的施工期、增加施工费的金额等因素,一审法院判决生物岛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该费用合情合理,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维持。生物岛公司上诉认为一审判决其先行支付便桥拆除费用不合理,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根据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报价工程中的拆除费、回收费等费用包含在相关工程项目清单的单价与合价中,回收残值由投标人自行处理”的内容,可知涉案便桥作为临时性施工便桥,在其约定的服役期届满后,龙华公司有权取得该便桥的残值,而该残值当然包括该便桥各构件即贝雷架、钢管桩、钢筋、钢材等再循环使用的价值。本案中,因双方对便桥的使用期限即服役期限有明确约定,由此可见双方对于该便桥在服役期满后的残值应当具有合理预期,而生物岛公司作为招标人其明确在招标文件中约定该部分残值的利益归属于龙华公司,故生物岛公司应负担因其自身原因引起的涉案便桥被延期拆除所导致的损失即包括该便桥中可循环利用的钢材的使用价值的贬损部分的费用。一审法院判决生物岛办公室应赔偿超期使用便桥所造成的损失有理有据,本院予以维持。生物岛公司上诉认为便桥残值是对拆除便桥费用的补贴,其无须支付该费用明显与上述事实不符,故其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生物岛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4800元,由上诉人广州国际生物岛管理服务办公室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 琦
审判员 庞智雄
审判员 刘 欢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何美婷
书记员吴嘉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