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0337号
申请人:广州鑫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创兴路22号31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U1P69Q。
法定代表人:旷蒙。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国,广东锐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汕头市龙华建筑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天山路18号203.303.40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7192804854Q。
法定代表人:陈毓章。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何骋。
申请人广州鑫煌贸易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汕头市龙华建筑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汕头市龙华建筑总公司的银行存款10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鑫煌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汕头市龙华建筑总公司的银行存款10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州鑫煌贸易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旭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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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