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龙华建筑总公司

某某、汕头市龙华建筑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保2555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2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文、唐敏滢,分别系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担保人:广东富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中山八路23号富力商贸大厦21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58340148K。
法定代表人:黄平军。
被申请人:汕头市龙华建筑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天山路18号203.303.40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7192804854Q。
法定代表人:陈毓章。
被申请人:杨仕劲,男,汉族,1972年11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8年10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被申请人:王进泰,男,汉族,1995年4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汕头市龙华建筑总公司、杨仕劲、***、王进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2)粤0604民初19597号],申请人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汕头市龙华建筑总公司、杨仕劲、***、王进泰的银行存款5454265.9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广东富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汕头市龙华建筑总公司、杨仕劲、***、王进泰的银行存款5454265.98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小敏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邓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