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保2555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2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文、唐敏滢,分别系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担保人:广东富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中山八路23号富力商贸大厦21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58340148K。
法定代表人:黄平军。
被申请人:汕头市龙华建筑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天山路18号203.303.40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7192804854Q。
法定代表人:陈毓章。
被申请人:杨仕劲,男,汉族,1972年11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8年10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被申请人:王进泰,男,汉族,1995年4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汕头市龙华建筑总公司、杨仕劲、***、王进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2)粤0604民初19597号],申请人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汕头市龙华建筑总公司、杨仕劲、***、王进泰的银行存款5454265.9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广东富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汕头市龙华建筑总公司、杨仕劲、***、王进泰的银行存款5454265.98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小敏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邓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