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4民初22490号
原告:***威宝冷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禅城区*******之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50。
法定代表人:黄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圳杰,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第三人民医院,住所地广东省***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0E。
法定代表人:傅某1。
被告:汕头市龙华建筑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303.40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54Q。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原告***威宝冷气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民医院、汕头市龙华建筑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威宝冷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宝冷气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宝冷气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7086元,减半收取计3543元,由原告***威宝冷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慧玲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吴惠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