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033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州鑫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创兴路22号31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U1P69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锐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汕头市龙华建筑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天山路18号203.303.40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7192804854Q。
法定代表人:***。
广州鑫煌贸易有限公司诉汕头市龙华建筑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粤0605民初10337号民事裁定,冻结了汕头市龙华建筑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龙湖支行账号4400********内的银行存款1090000元。现广州鑫煌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州鑫煌贸易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汕头市龙华建筑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龙湖支行账号4400********内的银行存款109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