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龙华建筑总公司

佛山市高拓冷通安防工程有限公司、汕头市龙华建筑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执保3971号 申请人:佛山市高拓冷通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状元路7号***大门左侧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L73907175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兴民路222号之三50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78412558D。 负责人:***。 被申请人:汕头市龙华建筑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天山路18号203、303、40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7192804854Q。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佛山市高拓冷通安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汕头市龙华建筑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1)粤0604民初41064号],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汕头市龙华建筑总公司的银行存款39535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高拓冷通安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汕头市龙华建筑总公司的银行存款395358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497元,由申请人佛山市高拓冷通安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欧阳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