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32212号
原告:西安正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元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东佳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世焜,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睿,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正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东佳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正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陕西东佳机电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正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正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510元,减半收取97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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