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天河水务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聊城倍杰特环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0622民初3498号 原告:***,女,197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被告:山东聊城倍杰特环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开发区黄河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天河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大路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纳日***事务所律师。 ***(已故)与被告山东聊城倍杰特环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内蒙古天河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因***死亡,本院裁定中止审理,后通知继承人***参加诉讼。2021年7月27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原告已预交69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弓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