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准***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0622民初3498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聊城倍杰特环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开发区黄河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天河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准***大路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百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山东聊城倍杰特环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内蒙古天河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12月4日病逝,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