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天河水务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聊城倍杰特环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准***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0622民初3498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聊城倍杰特环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开发区黄河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天河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准***大路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百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山东聊城倍杰特环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内蒙古天河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12月4日病逝,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