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紫祥科技园有限公司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太和县百康江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威海紫光科技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民初90号
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火炬大道7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重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晓庆,山东重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和县百康江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和县城关镇镜湖东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威海紫光科技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东安路179-1、179-2、179-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状,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威海紫光金奥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技区东安路-177-1号、-177-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状,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青岛众泰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贵州路西侧30号。
法定代表人:于次睦。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和县百康江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威海紫光科技园有限公司、被告威海紫光金奥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被告青岛众泰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太和县百康江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威海紫光科技园有限公司、被告威海紫光金奥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被告青岛众泰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