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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0某某与威海某某技园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6民初3680号
原告:***,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辉、刘雨轩,上海方本(连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技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东安路179-1、179-2、179-3号。
法定代表人:李泥亭,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告:崔琴,女,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原告***诉被告威海***技园有限公司、***、崔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2021年5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敏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万绪文
书 记 员  陆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