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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002民初4875号
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卢小青,董事长。
被告:****(武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户籍地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威海紫光科技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泥亭
被告:威海紫光金奥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泥亭。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威海紫光科技园有限公司、威海紫光金奥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期间内不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褚衍文
人民陪审员  丛日国
人民陪审员  丛会日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谭惠春